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办理范围按级别分,主要有三部分:(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这是主要部分;(二)省人大、政协转来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三)通过省政府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范围按提出时间分,有两部分:(一)人代会和政协全委会“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及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二)人代会和政协全委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及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这两种分法可以是交叉的。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程序和要求 建议和提案一经提出,首先是由人大、政协进行分类、登记,再交给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承办单位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交办、承办、审查、答复、反馈和再办理、总结、存档七个程序。
(一)交办。交办是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内容,将建议和提案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办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交办的方式有多种,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三种: 1、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全市交办会议进行会议交办; 2、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3、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交办。
在交办方法上,主要采用网上交办,即通过市人大网站“议案、建议在线办理”和市政协网站“提案网上办理”将建议提案的内容交办给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通过办理网站下载有关交办内容。
(二)承办。承办从广义上讲,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全过程。一般指各承办单位在承接建议、提案后所要做到的内部承接和交办落实的工作。 承办方式主要有四种: 1、主办。指承办单位独自承办建议和提案,或者在会办中起牵头作用的办理方式。
2、会办。指建议或提案的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办单位,由于建议或提案的内容是相互联系、不容分割的,必须由所涉及的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办理方式。 4、转办。指承办单位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全国和省级建议、提案的承办方式。
承办单位内部的承办工作主要有:(1)清点分类,逐件登记。这里特别要强调“如数准确”。所谓“如数”,即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首先要核对件数,检查数量是否正确;所谓“准确”,一是指建议和提案要与交办目录上内容相符合;二是指对个别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建议和提案,要按规定的期限退回交办单位,并提出准确的改办意见,不得自行转办。(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报请单位领导批示。(3)明确所属部门、单位和专人进行办理,明确具体要求。(4)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要通过走访、座谈、电话联系、邀请视察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确保见面率百分之百。
(三)审查。指承办单位在正式作出书面答复前,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和修改。审查分三个步骤: 1、承办工作人员的初审和修改。 2、办公室或有关处室负责人的核审和修改。答复必须经承办单位办公室或有关处室负责人统一把关。这里讲的有关处室主要是指一些不设办公室的承办单位中行办公室之职的综合处室。强调答复必须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把关,可以避免各业务处室答复内容重复、矛盾,文字粗糙,格式不一的问题,提高办理答复的质量。 3、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审定和签发。这一点与实行政府组成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答复。指承办单位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和结果告知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报送交办单位的一项具体工作。关于答复有以下六点要求: 1、答复的形式:有书面答复、网上答复和口头答复三种形式。我市要求对建议人、提案人采用先书面答复后网上答复的形式;对交办单位采用书面答复和网上答复相结合的形式;对跟踪办理的建议、提案可以采用书面答复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答复的形式。 2、答复的主体和对象:答复的主体是各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和转办单位。答复的对象是提出建议、提案的建议人、提案人及交办单位和会办方式中主办单位,具体来讲:(1)市人大代表建议,要求答复建议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群系统的承办单位还应同时答复市委办公室;(2)市政协提案,要求答复提案人、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群系统的承办单位还应同时答复市委办公室;(3)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答复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全国和省建议人和提案人。 此外,会办单位不能直接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而应将答复意见送主办单位和交办单位。 3、答复的格式:答复的格式有四种:(1)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格式;(2)对市政协提案的答复格式;(3)会办单位对主办单位的答复;(4)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格式。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一律打印成文,不使用复印件,更不允许使用手抄件。答复要加盖承办单位印章,不得使用具体业务部门的印章。 4、征询意见表:在面答建议人、提案人时,要附上市人大、市政协统一格式的《征询意见表》。对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只需给领衔的代表、委员附送一份《征询意见表》。 5、关于附送有关文件的问题:在给建议人、提案人的答复中,有时要引用有关文件,有些引文很长,不利于说清问题,可以将有关的文件附后(也可以摘要附后),随答复一起送建议人、提案人。这里要注意的是:(1)必须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原则下进行,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以防泄密;(2)要严格掌握,并且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不能擅自行事,自做主张。发文时还应将附送的文件登记、注明。 6、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即解决、采纳、解释和参考。办理结果要在给建议人、提案人的书面答复件的右上角上以A、B、C、D标明;并通过办理工作网站填报。 (1)解决:即A类,是指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基本解决和部分解决的。它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承办单位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建议、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第二,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承办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能够解决的部分得到解决的;第三,建议、提案中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需要调查的,承办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在答复中实事求是地说明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第四,建议、提案本身要求采纳其建议,承办单位已经采纳,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实施的。 (2)采纳,即B类,是指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它有四种情况:第一,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正式列入发展计划或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二,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承办单位已经提出具体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的;第三,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正着手研究解决的;第四,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认为基本可行,应当解决,但因有关方面意见不一,需进一步协调的。 (3)解释,即C类,是指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而作说明解释的。它有三种情况:第一,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第二,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由于客观条件所限,近期内难以解决的;第三,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因此难以解决的。 (4)参考,即D类,是指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它有三种情况:第一,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虽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超出承办单位及其所隶属的政府职权范围,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第三,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面广,不是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可能解决的。 此外,在答复中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对几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建议、提案,在办理时可以并案处理,但答复时要逐件答复,不允许一件答复同时答复几件建议、提案的建议人和提案人。 (3)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寄送每一个建议人和提案人。 (4)对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答复时只需寄送一份给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或界别。
(五)反馈和再办理。反馈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将建议人、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评价意见,及时告知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亦可通过办理工作网站及时查阅建议人、提案人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评价意见。 再办理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承办单位在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内容无法如期落实而向建议人、提案人再作答复,说明情况;二是指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不满意意见后,进行的重新办理。 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进行重新办理时,应注意: 1、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提出指导意见。 2、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并再次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 3、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4、再办理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单位牵头协调。
(六)总结。是指承办单位对本年度或本届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完整、系统的回顾,其目的在于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以便今后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积累经验、摸索办理规律,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不断加深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认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七)存档。指将办理完结的建议和提案依其内在联系,组成一个或数个案卷,归入档案以备查考。立卷、存档的目的在于保存文件的完整性和史料性,便于今后查找。有些建议和提案并不是答复完就可以了事的,不是一次性可以解决的,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强调要立卷归档,并且要将承办原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等等,都收集齐全,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反映办理工作的整个过程情况。
三、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就是办理工作中的时间要求,它是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办理期限有三种: (一)办结时间要求。这是主要的一种办理期限,它是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以及报送交办单位的最后截止时间。由于承办单位所承办建议、提案的不同,办结时间要求也不尽相同。 1、对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一般要求,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答复,以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为截止时间;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以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为截止时间。特殊要求,在交办时另行确定。 2、对闭会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截止时间在交办时另行确定。 3、对会办件,一般以每年的四月三十日为截止时间;闭会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的会办件,以交办后的一个月为截止时间。
(二)退办时间要求。指在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议和提案退回交办单位。我市规定的退办时间为十天。
(三)对不满意件的重办时间要求。指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至重新给建议人、提案人答复的时间要求。对此,我市规定为一个月,即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给建议人、提案人重新答复,重新答复仍需附《反馈意见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重办的意见。
四、网上办理 自2010年,我市开始实行建议、提案网上办理。交办单位通过网站及时交办建议、提案及相关工作。承办单位通过网站报送办理工作的有关数据,如会办意见、答复意见、办理结果、再办理结果、总结、办理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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